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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戒毒条例》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戒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6月26日正式公布实施。该条例是我国依法规范开展戒毒工作的重要行政法规,对于全面推进戒毒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卫生系统贯彻落实《戒毒条例》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切实增强做好禁吸戒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条例》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确立了全国卫生系统开展戒毒医疗工作的法定职责。目前,全国禁吸戒毒形势依然严峻,工作任务繁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戒毒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将戒毒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大力度,落实责任,推动辖区内戒毒医疗工作规范开展。

二、大力开展《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条例》明确了戒毒工作体制和相关政策保障机制,确立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回归社会的新型戒毒康复模式,是今后开展戒毒工作的重要法律保障和政策依据。卫生系统要坚持“边学习、边宣传、边培训、边贯彻实施”的原则,及时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我部将于近期组织开展《条例》培训工作,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戒毒医疗机构进行专题培训。各地也要逐级开展培训,做好戒毒法律法规的解读和释义,确保卫生行政人员、戒毒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都要熟悉法律规定,依法开展工作。同时,要主动与媒体沟通,加大新闻报道和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自觉抵御毒品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吸毒成瘾人员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三、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依法规范开展戒毒工作
       各地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戒毒医疗各项法律法规及我部有关文件要求落到实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机构、人员、技术的准入和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自愿戒毒登记管理,掌握戒毒工作信息。戒毒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戒毒医疗管理制度,规范诊疗流程和执业行为,为吸毒人员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戒治服务。有条件的戒毒医院要探索开展新型合成毒品成瘾的快速检测办法和治疗、干预措施,完善相应技术操作规范,保证戒治质量和就诊人员安全。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深化禁毒人民战争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地方禁毒委员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戒毒管理组织领导机制和保障机制,制订符合地方实际的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要积极配合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做好吸毒人员排查登记、吸毒成瘾认定、强制隔离治疗等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社区戒毒工作措施,推行新型戒毒服务模式,为贯彻落实《条例》创造良好的工作基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

卫生部办公厅

2011年8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