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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所属分支机 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 ,规范分支机构活动 ,更好的发挥分 支机构的作用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政部《社 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 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指按照协会的业务范围 ,设立的专门从事某专项 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 ,隶属于协会 ,服从协 会领导。不具法人资格 ,其财务事项由协会统一管理。不刻制公章, 开展活动时 ,根据需要 ,应使用协会公章。

第三条 本会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 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 ,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 务领域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名称前必须冠以协会名称,其英文译名 应当与中文一致。

第四条 分支机构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协调 ,重要事 项由本会党政联席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确定分支机构候选名称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与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一致。
  2. 尽量符合专业惯例和规范,应有专门的英文名称。
  3. 确保不与已有分支机构名称重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明确符合要求的分支机构挂靠单 位 ,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处理和活动开展。

(三)必须拥有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并且在开展业 务的过程中 ,不得与已经存在的分支机构产生明显的业务重叠现象。

(四)分支机构的成立 ,应有不少于 10 个从事相关工作的单位 参加 ,委员数不少于 40 名 ,委员须是协会会员。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设置的名额

  1. 主任委员:1 名
  2. 副主任委员:2-3 名
  3. 秘书长:1 名
  4. 副秘书长:1 名

(六)负责人设置的条件

  1. 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的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十五岁,秘书长的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十岁,副秘书长的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 五十五岁。
  2. 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正高级技术职称,秘书长原则上应具备副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3. 在相关行业领域内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和贡献;个人品德高尚,受到同行的广泛爱戴和拥护,能够团结协作,共同推动行业发展; 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愿意积极投身于社会公益事业 ,为社会的发展和  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4. 分支机构推荐负责人候选人人选时,充分考虑其专业代表 性 ,依据分支机构业务内容 ,可配备基础研究领域的研究人员。
  5. 原则上一个单位不得在本协会成立两个分支机构。个人不能担任本协会超过一个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职务。

 

第六条 分支机构成立程序

(一)分支机构成立过程:首先 ,发起人需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申 请。 申请内容应涵盖以下要点:分支机构的名称; 申报的依据;计划开展的活动 ,以及与申报相关的现有基础条件(包括发起人个人情况 介绍及工作成就、参与单位及其人员构成情况、分支机构的挂靠单位 简介 ,挂靠单位的支持证明文件 ,分支机构的候选负责人情况 ,并附 拟任委员的信息表。

(二)本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审查通过后 ,组织 协会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召开答辩会议, 申请人需在会议上进行答 辩。答辩通过后 ,秘书处将把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以及协会专家的评 审意见一并提交至不定时党政联席办公会进行讨论和研究,达成统一 意见后 ,提交至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并予以通过。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由各分支机构民主推荐候选人名单,报请 不定时党政联席办公会研究 ,经研究通过,提交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审议通过 ,以确保人选的恰当性与合法性。

(四)协会将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在协会网站公示两周,在 公示期满且无任何异议的情况下,拟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将正式召开成 立大会。在成立大会上,协会将向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颁发 证书 ,以证明其合法性和权威性。

第七条 分支机构行政管理

(一)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每届任期 5 年,设主任委员 1 名, 副主任委员 2 至 3 名 ,秘书长 1 名 ,副秘书长 1 名 ,委员不少于 40  人;在届满前 3 个月 ,由分支机构向协会秘书处提出换届申请。经协会批准后 ,按要求启动换届工作。

(二)分支机构委员人数达到或超过 50 人,可设立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主任委员及副主任  委员单位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 2 人 ,其他单位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 1  人。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经民主选举产生, 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同一职务上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常 务委员及委员任期均不超过两届,且原则上不得在隶属于本会的分支 机构中担任两个及以上的职位。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

 

第八条 负责召开委员会议。分支机构每年要至少召开委员会议和常   务委员会议各一次。总结通报上一年工作,研究制定新一年工作计划。 第九条 分支机构应按年工作计划和业务范围开展各项活动。每年至  少独立举办一次全国性的学术活动。

第十条  向协会提供有关行业和专业方面发展的法规、政策、管理、 技术、科学研究方向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积极为本会发展会员。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必备  条件和程序,有计划地发展新会员,原则上分支机构每一个委员应发展 5 个及以上会员(其中包括单位会员) ,以不断壮大协会队伍。分 支机构发展的会员 ,必须纳入协会会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要发挥自身专业领域、特长和优势 ,组织委员积 极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并无条件完成协会授权或委托开展的项  目、活动及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职责:

(一)分支机构主任委员职责

  1. 对分支机构的工作承担全面的领导责任,确保各项业务顺利进行。
  2. 召集和主持全体成员会议;检查全体成员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分支机构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领导分支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制定工作计划。

(二)分支机构副主任委员职责

  1. 按照主任委员的安排和指导,积极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各项工

作,确保分支机构的日常运作和项目推进能够顺利进行。

  1. 在主任委员缺席时,代为履行主任委员职责,确保分支机构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负责具体落实分支机构工作计划,监督各项任务的执行情况,

并及时向主任委员汇报工作进展。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秘书长职责:

(一)按主任委员安排 ,负责分支机构日常工作;

(二)制定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组织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三) 向全体成员会议报告分支机构工作;

(四)协调分支机构内部工作。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可设顾问。顾问有知情权及建议权 ,无决策权。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要求 执行,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本机构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律性 和诚信度。

(一)服从协会领导和管理 ,认真执行协会的决议,遵守协会各 项规章制度 ,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各项活动;

(二)分支机构每年制定业务范围内的年度活动计划,填写协会 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表 ,每年的 12 月底前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 经协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分支机构的对外活动应严格做到有计 划 ,有请示 ,有批复才能举办。

(三)开展的活动冠名可以由分支机构独立主办或承办。凡以协 会名义组织的一切活动必须得到协会的授权。

(四)协会原则上不接受临时申请。 因特殊原因 ,需要举办没有 列入计划的活动,应该尽量提前提出计划申请。

(五)开展经营性项目和举办重大活动时 ,必须履行申报制度, 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协会加大对分支机构的监管、考核力度 ,建立“有进有出、 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分支机构存在以下问题的,将视情节轻  重给予警示谈话、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活动、调整  办事机构等措施;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按协会有关规定进  行撤销。

(一)各分支机构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中,违反协会相关规定;

(二)设立下属机构、私刻公章和印章、推荐、监制产品和颁发 证书、证牌;

(三)未按《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执行,设立银行账号或在挂靠单位挂账、设立“小金库”等;

(四)未经协会批准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经营性活动、签署经 济协议及合同;未经协会批准以协会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向政府行政 部门上报材料、承接任务等;

(五)对于一年内未能依照协会规定完成年度考核指标的分支机 构,协会将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若分支机构连续两年处于末位且未 能完成年度考核指标,协会将研究并决定是否更换原负责人 ,并由协 会指派临时负责人。

(六)对于连续 2 年以上未实际开展活动 ,或长期处于“僵尸” 状态;脱离总会管理; 内部管理混乱的分支机构,协会有权采取撤销   分支机构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需要变更时 ,需要向协会 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签署的变更申请表;

(二)分支机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时,需提交拟任负责人名单并填写《中 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第十九条 变更程序

协会秘书处审查后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 ,以文件形 式在协会网站公示。涉及负责人变更时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执行。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向协会申请注销:

(一)不能正常开展活动, 自行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注销程序

(一)提供注销申请和分支机构委员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关于 注销的决议。

(二)协会秘书处审核 ,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

(三)收回该分支机构牌匾和证书。

(四)以文件形式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后,其他负责人及委员证书

同时失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涉及刑事、 民事、经济责任等法律事项由分支 机构负责人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 2025 年 3 月 7 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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